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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辽宁万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

发布时间:2026-01-23 23:30:09  点击量:

  未按规定将从业人员离职、办公场所变更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中基协)报告及履行变更手续,未向中基协报送第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以及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

  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、《若干规定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。

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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